
- 索 引 號: sm09115-1800-2025-00115
- 備注/文號: 將水質安〔2025〕13號
- 發布機構: 將樂縣水利局
- 公文生成日期: 2025-09-11
將樂縣萬安鎮人民政府:
2025年9月11日,我局對將樂縣萬安鎮安??谙略S??锒魏拥乐卫砉こ蹋ㄈf安標段)開展質量與安全監督檢查?,F將檢查發現問題及整改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情況
將樂縣萬安鎮安福口溪寺許??锒魏拥乐卫砉こ蹋ㄈf安標段)于2025年8月8日開工,計劃2026年7月完工,初設批復總投資2945.46萬元。建設單位為將樂縣萬安鎮人民政府,設計單位為科水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監理單位為福建宏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施工單位為水玲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
二、存在問題
(一) 安全生產方面
1、施工砼攪拌站、料場內氣瓶使用、儲存不合格,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 398—2007)第 9.7.2條的規定。責任單位為水玲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2、施工砼拌和站拌和系統高處作業面未設置安全防護設施、操作平臺未固定,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 398—2007)第5.2.3條的規定。責任單位為水玲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3、施工砼拌和站拌和系統轉動、轉動裸露部分未安裝防護裝置,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 398—2007)第 6.1.4條的規定。責任單位為水玲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4、施工砼拌和站用電線路未架空或架空高度不足,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 398—2007)第 4.4.5條的規定。責任單位為水玲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5、施工砼拌和站配電箱、開關箱,設置不規范,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技術規范》(SL 714—2015)第3.7.3條的規定。責任單位為水玲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6、施工砼拌和站水坑周圍未設置安全警示標志,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通用安全技術規程》(SL 398—2007)第 3.1.8條的規定。責任單位為水玲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7、拌和站拌合設備基礎未硬化、支撐不穩固,不符合《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安全防護設施技術規范》(SL 714—2015)第 3.1.3條的規定。責任單位為水玲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二)質量管理方面
1、施工砼拌和站拌和系統的粗、細骨料下料斗分隔板高度不足,粗、細骨料已竄料,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規范》(SL 677—2014)第7.2.10條的規定。要求加高中間隔板,交底上料人員注意上料高度。責任單位為水玲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2、施工砼拌和站配合比標識牌,標識得每盤材料用量不能合理的指導現場施工,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規范》(SL 677—2014)第 6.0.1條的要求。要求進行現場標定下料時間與材料用量,確定施工配合比。責任單位為水玲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3、施工砼拌和站料場粗骨料個別含砂,未與泥堆隔離,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規范》(SL 677—2014)第 5.3.7條的要求。要求個別含砂處清場處理,清除料場泥堆。責任單位為水玲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4、施工砼拌和站料場生廠區與存料區未設標識,未能明確已檢粗、細骨料,不利于施工質量管控,不符合《水工混凝土施工規范》(SL 677—2014)第 5.3.7條的要求。要求設置待檢區、已檢區標識,設置骨料標識牌。責任單位為水玲龍(福建)建設工程有限公司、福建宏濤工程咨詢有限公司。
三、整改要求
(一)將樂縣萬安鎮人民政府應督促有關單位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抓緊整改并加強技術指導,復核整改落實情況,于9月19日之前將整改說明及有關佐證材料報送至縣水電工程質量安全站。
(二)各相關責任單位要對照問題清單,逐條說明整改落實情況。已整改到位的問題或認為問題誤判的,要書面說明情況并附佐證材料;無法按時整改到位的問題,要說明原因,明確整改措施和整改期限,有應急處置措施:形成事實已無法進行整改的問題,要說明不能整改的原因以及今后采取的防范措施。同時各相關責任單位應嚴把本項目今后的施工質量與安全關。
(三)虛假整改或逾期未報送整改情況,我局視情況將責任單位向福建省水利建設市場主體信用平臺報送不良信息。
將樂縣水利局
2025年9月11日
(此件主動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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