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背景依據
根據《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提前下達2021年中央農業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的通知》(閩財農指〔2020〕99號)、《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農業農村廳關于下達2021年中央農業生產發展專項資金的通知》(閩財農指〔2021〕28號)省農業農村廳、省財政廳《關于進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放工作的通知》(閩農綜〔2019〕111號)精神,由縣農業農村局會同縣財政局制定2021年我縣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放工作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同意后實施。
二、目標任務
根據2021年省級下達的補貼資金總量和上年結余資金,扣除種糧大戶和再生稻種植戶補助,在此基礎上根據縣級核定的享受補貼的耕地面積測算地力補貼標準,全縣統一補貼標準發放。
三、工作進展
為了做好2021年耕地地力保護補貼發放工作,確保耕地地力保護資金發放到農戶,農業農村局下發了《關于做好支持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等摸底工作的函》(將農函〔2020〕51號),對2020年種糧大戶、再生稻種植面積進行摸底,經摸底,2021年全縣擁有耕地農戶30385戶,面積177800.87畝,我縣種糧面積30~100畝(不含100畝)的種糧大戶574戶,種植面積24331.48畝;面積100畝以上(含100畝)的種糧大戶46戶,種植面積7507.7畝;再生稻種植戶5戶,面積446畝。根據測算補貼標準為:耕地地力保護補貼每畝62元;種糧大戶補貼每戶種植面積30~100畝(不含100畝)的每畝補貼60元,每戶種植面積100畝以上(含100畝)的每畝補貼110.59 元;再生稻種植每畝補助20元。
四、范圍期限
耕地地力補貼對象為全縣擁有耕地承包權的種地農民。農民家庭承包地流轉的,原則上補貼給原承包方,流轉雙方有書面約定的,按其約定。對已作為畜牧水產養殖場使用的耕地、林地、規模成片轉為設施農業用地、非農業征(占)用耕地等已改變用途的耕地,占補平衡中“補的面積”和質量達不到耕種條件的耕地等不予補貼。對拋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補貼資格,種糧大戶和再生稻補貼采取當年補上年的方式。
五、主要內容
將樂縣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發放工作由村委會對每戶耕地地力應補面積、“一卡通”、身份證號碼等信息進行逐戶登記、核實,并公示無異議后上報鄉鎮;各鄉鎮匯總各村上報農戶和耕地面積等數據,核對無誤后上報縣農業農村局,縣農業農村局對鄉鎮上報的數據進行審核、匯總,會同縣財政局測算補貼標準上報縣政府后發放。
六、注意事項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虛報耕地地力保護補貼面積,不得滯留截留、虛報冒領、擠占挪用補貼資金,不得用補貼資金抵扣各種債務和欠款,經村民多數或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允許從耕地地力保護補貼資金中代交水稻保險保費中農民承擔的部分。不能以財政供養人員名義申報補貼。
七、關鍵詞詮釋
種糧大戶補貼:對承包耕地30畝以上將樂本地種糧大戶的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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